|
记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
国内法制刚刚建立, 有一次下乡搞政策调研,碰到一位公社党委书记说∶“中国有一百多个法, 执了这法犯了那法。”大家听了哗然!
说明当时法制还不够建全。今天法制逐步走向完善, 但是, 因邮政法规的错误,把国家邮政局送上被告席的屡见报端。
邮政法规是邮政人员行为准则,也是集邮者研究邮史的主要根据。笔者在收集、整理、研究邮政戳记时,
查阅了一些有关邮政文件、规则、规程等,对某一事说法不统一,笔者左右为难。如纪念邮戳的称谓就有几种说法∶一曰“纪念日戳”。可见《邮资票品管理规程》(2001年1月版,
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第四章的第六节,
提到“集邮纪念日戳”具有销票功能。关于“日戳”,根椐(1985)邮部字第410号通知∶“一、日戳的种类∶邮政日戳分,普通日戳、邮资已付日戳、特种日戳三大类……,
特种日戳分风景日戳和模拟日戳两种”。常见的日戳为钢质,日期可更换。纪念邮戳为胶、锌和树脂版,
日期固定不可换。所以称“纪念日戳”有误。二曰“集邮纪念邮戳”。见邮部〔1995〕700号《关于集邮业务管理若干规定》第21条记载∶“纪念邮戳分全国性纪念邮戳、地方性纪念邮戳和集邮纪念邮戳……”三曰“纪念戳”。(1982)邮业字210号《关于纪念邮戳和首日封问题的通知》“纪念戳可以问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,
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, 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,……”小小的纪念邮戳在邮政法规中就有三、四种提法, 欠准确性
。为了文件、法规用语应前后统一, 简单明了, 避免紊乱,易懂易读。笔者认为按《中国集邮大辞典》所收集的词条一样,
不管是全国的、地方的、集邮的还是纪念日戳什么的,统一为“纪念邮戳”。原文中的“纪念戳”改为“纪念图章”另外, 关于使用纪念邮戳的规定,
如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》(2000年12月版, 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第49条∶“各种首日封、纪念封、明信片,所贴的邮票用纪念邮戳盖销的,
只要是在相关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范围内交寄的, 可以承认其纳付邮资, 予以照发(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间,
应在信封上另加盖日戳)。否则,应重新纳付邮卉”。后颁发的《规程》第四章的第六节∶㈦“集邮纪念日戳加盖首日封上的邮票, 在当地当日实寄,
可视为邮资已付邮件收寄,在其他情况下应重新纳卉。”(此规定基本源于1991年《规则》第84条) 前后不统一,
若按一般规律是∶大法管小法,前法服从后法。因此, 以上规则无法执行。最后只能会“执行了《规则》,违背了《规程》”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