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刻在黑色石柱上的法典
摘自  谢德秋《医学五千年——外国医学史部分》

    刻在黑色石柱上的法典1902年,一个法国的考古队在伊朗的苏撒城(Susa),发掘出了一根黑色玄武岩石柱,高约2.5米。石柱上以巴比伦人通用的楔形文字,刻着一部相当完整的古代法典——《汉漠拉比法典》(Codex of Hammurabi),又叫《石柱法》。汉漠拉比于公元前近2000年以武力统一了“两河流域”,成为巴比伦古国最著名的国王。除了军事上的成功外,他还疏浚了用于灌溉的大运河,建筑了华丽的庙宇,而使他垂名后世的则是他主持制订了这部著名的法典。这是完整地保存至今的最早法典,已有近4000年的历史了。
    这根刻有《汉漠拉比法典》的石柱可能是在古代的一场战争中,被人们从“两河流域”运送到苏撒去的,现在藏于伊朗的拉利(Lourre)城。这根圆顶石柱之正面上方,到着一幅“太阳神”夏玛西(shamash)正在把法典授予国王的浮雕。不言而喻,这是为了显示“王权神授”,提高《法典》的权威性。石柱的正面下方刻有楔形文字16栏,背面刻有楔形文字28栏。整部《法典》分为引言、本文祁结语三大部分,共285条(或说282条),包括了商业、婚姻、债务、遗产继承、奴隶、租佃和雇佣关系、盗窃和谋杀的处理等内容。其中有不少条文涉及医疗活动。因此,汉漠拉比法典同时也是最早的医疗法典。读一读这些条文,是颇可玩昧的:
    第218条:若用铜制手术刀替上等人士治灯严重创伤而致其死亡,或用铜制手术刀切割其眼部脓肿而致其失明,医生处以断指之刑;
    第219条:若用铜制手术刀给自由民的奴隶做手术而致其死亡,应由医生赔偿一个同等价值之奴隶;
    第220条:若用铜制手术刀割治奴隶之眼伤而致其失明,医生应赔偿奴隶之一半身价;
    第221条:替上等人士治疗骨折或肠病,酬金为5银币;
    第222条:替自由民治病,酬金为3银币;
    第223条:若患者为奴隶,应由其主人向医生付酬金2银币;
    第224条:兽医替严重创伤之公牛或驴做手术而使其获救,公牛或驴之所有者应向兽医付1/6银币,作为酬金。
    很容易看出,这些法典条文,不论常、罚,几乎都是针对外科医生的,而没有针对内科医生的条文。这说明,还在那么早的历史时代,巴比伦已有了专治内科病和外科病的医生。而且内、外科医生的社会地位悬殊。内科医生几乎全是祭司,属于社会上层;外科医生则一般由平民充任,居于社会下层。《汉漠拉比法典》没有针对内科医生的条文,其原因大概与我国古代“刑不上大夫”有些类似。
    《法典》不仅明显地反映出内外科医生社会地位之不平等,同时还反映出当时医学发展的某些情况。例如,《法典》中“赏”的条文虽然琐屑(琐屑到竟去规定各种不同等级的诊费),但它多少起了给处于社会下层的外科医生提供经济保障的作用,说明当时外科医生已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;而“罚”的条文之严苛(严苛到除上面引到的“断指”以外,甚至还有割舌、挖眼等类残酷的名目),反映了在古代外科医生地位之低下。这说明外科这一医学分科,在缺乏必要的科学和技术条件下,多只处于粗陋的阶段,操于社会地位低下的技艺人之手,是识文达理的上层社会人士不屑于从事的。
    我们知道,即使在现代医学科学条件下,查明诊治成败的责任,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更不要说尚处于医学发展幼年期的当时了。故在这样的法典条文下,“谬偿”和“误罚”,想来都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。“谬偿”倒不成其为问题;但“罚不当罪”、甚至“罚之以刑”,那就难免要弄得外科医生们临诊如临刑、惶惶无宁日了。因此,这部法典,除提供了当时医药情况和医学观念方面的某些资料外,对于医学发展所起的实际作用,就有些无从说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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